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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年,唐朝宰相杨炎(727—781)创立“两税法”,目的是统一当时存在的各种各样的赋税,减轻贫苦农民的负担。在这个改革计划下,政府根据各地每年一到两项开支的情况分夏秋两季进行收税。1077年,每年赋税的31%是在夏季征收的,69%在秋季征收,这个创新做法是朝廷建立国家预算迈出的第一步。国家预算制度可以规划好政府每年的开支,并努力通过确定年收入的方式来协调收支之间的矛盾。杨炎称:“每年都应该对国家开支进行估算,并在估测的基础上将所需要的税收分摊到各个州县。”
两税法取代了老的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指每年缴纳粮谷称为租,缴纳纺织品为调,以时间和劳力的形式服劳役称为庸。新税法把地税和户税的征收结合在一起,既征土地税,也征其他财产税,赋税缴纳时可以用钱也可以用实物。这个改革打算使赋税制度合理化,并把因30年内战而引发的通货膨胀率控制住。地税一直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为此许多官员(当时他们都属于拥有土地的贵族)反对改革。
9世纪的头10年,柳宗元被贬到今湖南省时,写了一个关于捕蛇人以及他有权用实物缴纳赋税的故事。柳宗元的工作之一是收税,而这时他建议捕蛇人应该用钱而不是蛇来缴税,捕蛇人突然哭喊起来:
君将哀而生之乎?则吾斯役之不幸,未若复吾赋不幸之甚也。向吾不为斯役,则久已病矣。自吾氏三世居是乡,积于今六十岁矣,而乡邻之生日蹙。殚其地之出,竭其庐之入,号呼而转徙,饥渴而顿踣,触风雨,犯寒暑,呼嘘毒疠,往往而死者,相藉也。……而吾以捕蛇独存。
柳宗元总结道:“孰知赋敛之毒,有甚是蛇者乎?”他希望那些被朝廷派来体察民情以便做决策的官员能够注意到这个事例,能允许人民以实物来缴纳赋税。
理论上,两税法废除了强制性的劳役。但是不久之后,对唐朝和之后的中国历代政权来说,两税法已经是不可或缺的了。五代时期,对劳力的征召猛增,而宋代也一直存在着劳役。除了官员及其家属、僧侣和军队之外,所有20岁到60岁的男子都必须服劳役。
欧阳修任监察御史时曾抱怨帝国的奢侈以及被迫服劳役者的艰辛。他说:“臣近风闻禁中因皇女降生,于左藏库取绫罗八千匹。染院工匠当此大雪苦寒之际,敲冰取水,染练供应,颇甚艰辛。臣伏思陛下恭俭勤劳,爱民忧国,以此劳人枉费之事,必不肯为。”他抱怨的结果最后怎样我们不得而知。除了劳役,地方上的民众还得无偿到官府服各种差役。
唐代,地方的赋税收入被分为三部分。其中三分之一要上交到京城的国库,三分之一转送到州府一级的官府,剩余的才用作地方官府的开支。这种赋税分配制度使地方官府在管理财政事务时有了一定的自由度,但也表明中央政府愿意放弃对地方官府的有效控制,以此换取从地方获取固定的收益和定期的赋税回报。在财政系统中政府不能使自己陷入负债的状态——因为这种借款的金融工具那时还未发明出来——每年的赋税收入必须足以应付开支。提前收税是应付迫在眉睫的开支的唯一可行的办法。
但是在实际中,两税法体系下的年收入并不足以应付每年的开支,于是国家便恢复了对酒、茶和盐的垄断,上述物品的销售使政府能获得额外的收入。在9世纪初的唐宣宗时期,仅通过盐的专营销售,其贡献的收入就占了国家年收入的一半。垄断专营一直延续到宋朝,宋代还把香料也列入了专营的名单。直到12世纪70年代,尽管国家还从酒坊(据记载,1077年时有1861家酒坊)的纳税中获得了许多收入,盐的专营收入仍然占国家收入的一半。
宋朝也采用了把地方收入分为三部分的体制,但朝廷国库从这个体制获得的收益最多:银收入的61.5%,丝织品收入的49%,丝绵收入的67%,布收入的53%,谷物收入的35%归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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